地緣政治與國家安全2026/07/02作者

世界各國抨擊中共「民族團結法」:最不團結的政權,才需要把團結寫成法律

中國將內部同化政策與外部長臂管轄,包裝成一部「團結」法律。這部法不僅暴露了中共內部的不安全感,更引發了全球民主陣營對於主權與人權外溢風險的強烈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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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FUL CREATIVE2026/07/02
地緣政治與國家安全

世界各國抨擊中共「民族團結法」:最不團結的政權,才需要把團結寫成法律

  • 1.政權安全架構的重塑:《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實為將思想控制與跨國長臂管轄制度化的政權安全法。
  • 2.跨境鎮壓的法律化:該法第 63 條賦予中國追訴境外言論的權力,直接威脅全球學術自由與民主言論保障。
  • 3.主權防火牆的迫切性:面對中共恐懼輸出的企圖,民主陣營必須從單純譴責轉向實質的制度防禦與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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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專題

3 個關鍵洞察 (Key Takeaways)

  • 政權安全架構的重塑:《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非單純的族群或文化保障法案,而是將內部同化政策、思想控制與跨國長臂管轄制度化的一部政權安全法律。
  • 跨境鎮壓的法律化:該法第 63 條的模糊規範,賦予中國政府追訴境外言論的權力,其外溢效應直接威脅全球學術自由、企業營運與民主國家的言論保障。
  • 主權防火牆的迫切性:面對中共將台灣統戰敘事及內部恐懼輸出至境外的企圖,民主陣營必須從譴責轉向實質的制度反制,建立跨國保護與人權制裁機制。

一部以「團結」為名的政權安全法

中國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北京宣稱這是促進民族團結、推動共同發展的法律;世界各國,包含台灣、美國、歐洲、澳洲、英國、聯合國人權專家與國際人權團體的反應,則是另一個判斷:這部法是一套以「民族團結」包裝的政權安全架構。

語言、教育、家庭、媒體、宗教、台灣與境外言論,都被納入中共定義的「中華民族共同體」之下。法律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包括「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第 2 條規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整部法從起點便展現高度政治性,並非一般族群平等或文化保障立法。

歷史教訓提醒,獨裁政權最常使用的詞,往往不是鎮壓,而是團結、共同體、國家統一與人民意志。蘇聯曾以多民族團結包裝中央集權,讓民族差異服從黨國中心;納粹曾在德國以「人民共同體」塑造服從,排除被政權定義為共同體之外的人;法西斯曾在義大利以國家整合之名,推動語言、地名、教育與文化同化。這些案例帶來同一個警訊:當政權取得權力來定義誰才是「人民」、什麼才叫「團結」,法律就可能從保障人民的工具,變成審查、改造與排除人民的武器。

中共這部法的危險與怯懦,在於把 20 世紀威權統治的老技術,放進 21 世紀的國安、網路與跨境治理架構。少數民族同化、政治忠誠教育、統戰台灣、境外言論威嚇與跨國鎮壓,被整合成一部法律。

歐洲議會已通過決議要求中國廢止該法;美國國會跨黨派議員提出聲明;澳洲政府向北京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達關切;英國要求評估該法對少數族群與宗教群體的影響;台灣則從主權、安全與跨境鎮壓角度提出反制。這些反應顯示,北京正將內部同化政策與外部長臂管轄,包裝成一部「團結」法律。

從學校、家庭到網路:政治忠誠被制度化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關鍵,除了要求少數民族接受「中華民族共同體」敘事,也將社會每一個環節納入宣傳與監督體系。第 15 條要求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基本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 16 條要求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穿教育全過程。第 19 條要求新聞媒體、出版單位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宣傳相關內容。第 20 條甚至要求父母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

這樣的制度設計,已超出一般教育政策或族群政策範圍。學校、家庭、媒體、網路平台與地方治理,全部被轉化為中共民族敘事的執行單位。對少數民族而言,語言與文化可能在行政制度中被逐步邊緣化;對一般公民來說,政治忠誠可能成為社會參與的前提;對學者、媒體與公民團體而言,模糊罪名將提供選擇性執法空間。Human Rights Watch 在草案階段即指出,這類框架可能合理化既有鎮壓,強化對少數民族的同化與意識形態控制,並延伸到中國境外。

台灣被寫入法條:統戰敘事變成法律語言

這部法也直接牽動台灣,第 21 條把兩岸交流、融合發展與台灣人的民族認同納入法律架構,要求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與榮譽感,並強化「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這段文字將中共對台統戰敘事寫入法律,讓文化交流、兩岸往來與國族認同,都被放進北京主導的政治框架。

台灣外交部已嚴正反對,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台灣不具拘束力,並批評北京企圖透過國內法進行長臂管轄與跨國鎮壓,威脅台灣與其他國家人民,並特別點出,法條使用「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不利民族團結進步」等欠缺明確定義的概念,將使中國執法機關取得恣意解釋空間,進一步迫使個人、企業、學者與公民團體自我審查。

中共把台灣放進「民族團結」語境,等於把台灣人的民主選擇、主體意識與國際參與,改寫成北京可以審查的「民族問題」。台灣警惕的不只是條文文字本身,還包括北京未來可能將相關概念用在旅行風險、商務往來、學術交流、媒體評論與國際倡議之上。

第 63 條:把中國的內部恐懼輸出到境外

最受國際關切的是第 63 條,該條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若對中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等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是整部法最具外溢性的條文。外國學者、記者、NGO、智庫研究員、海外少數民族倡議者、台灣政治人物與企業,都可能被納入中國法律威嚇範圍。

北京的辯護反而凸顯問題。中國司法部官員稱相關條款遭西方媒體「歪曲誤讀」,並主張境外適用是「正當、合法、必要、可行」的主權行使。路透社報導指出,中方宣稱有權依此法針對境外人士。

以民主法治標準衡量,中國可以在境內制定法律,卻不能要求外國公民、外國機構或台灣人民接受中共對民族、國家與歷史的定義。當「破壞民族團結」缺乏明確邊界,任何研究新疆再教育營、西藏宗教自由、內蒙古語言教育、香港國安法或台灣主權的行為,都可能被北京視為政治風險。法律的模糊性,讓執法者取得更大解釋空間,也讓境外人士提前進入自我審查。

民主國家的反應:問題已超出中國內政

歐洲議會的回應最具制度壓力,2026 年 4 月通過決議,要求中國廢止這部法,批評該法鼓勵同化政策,限制文化、宗教與語言自由,並違反中國的國際法義務。歐洲議會也要求成員國暫停與中國的引渡條約,並呼籲對相關責任官員採取全球人權制裁。

美國國會跨黨派議員則把焦點放在「跨國鎮壓」,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 Jim Risch、首席民主黨議員 Jeanne Shaheen 與多名參眾議員聲明指出,中共長期否認藏人、維吾爾人、蒙古人等少數民族的宗教與文化權利;這部法將北京抹除宗教、文化與語言的政策法律化,並可能賦予北京「近乎無限的權力」追訴境外批評者。

澳洲政府採取外交交涉與國內權利保障並行,澳洲外交貿易部表示,已直接向中國提出關切,也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此事。澳洲政府關切這部法的人權影響,尤其是可能限制中國境外人士的權利與自由。澳方也強調,澳洲境內所有人都受澳洲法律保護,享有澳洲政治自由。

英國的措辭較審慎,但也將此法放入新疆、西藏與少數民族權利脈絡,英國人權大使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中國仍未落實聯合國新疆人權評估建議,新疆與西藏的人權侵害持續,並支持聯合國人權高專了解該法對民族與宗教少數群體的影響。

人權團體的批評:所謂團結,是強制同化的包裝

聯合國人權專家也已提出警訊,國際人權服務社整理指出,8 名聯合國人權專家在 2026 年 4 月致函中國政府,關切這部法可能嚴重限制社會與文化權利,並牴觸中國已批准、具約束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國際特赦組織的批評相當直接與強烈,該組織指出,這部法將進一步鞏固對少數民族的同化,尤其影響維吾爾人、藏人與蒙古人。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副區域主任 Sarah Brooks 表示,北京本應保護少數民族文化,但這部法卻要求少數民族接受由國家定義、由漢文化主導的單一國族身分。

這些批評的核心,不是族群和平本身受到質疑,也不是多民族國家治理沒有正當性;問題在於,中共把「團結」定義為服從,把「進步」定義為同化,把「共同體」定義為接受黨國敘事。當少數民族保存語言、宗教與文化的努力,都可能被視為「分裂」或「境外勢力」影響,法律便無法保障多元,反而開始消滅多元。

政策含義:民主國家需要建立主權防火牆

這部法對民主國家的挑戰,不只在人權,也在主權。Freedom House 將跨國鎮壓定義為威權政府跨越國境騷擾、威脅、綁架、攻擊或噤聲海外批評者;其 2026 年報告記錄,2025 年全球新增 126 起實體、直接跨國鎮壓事件,資料庫自 2014 至 2025 年累計 1,375 起。

中國早已是跨國鎮壓的重要來源國。Freedom House 的中國個案研究指出,中國是跨國鎮壓來源國,相關行動涉及多國,並涵蓋對海外社群的數位恐嚇與「獵狐」等行動。

因此,各國不宜只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視為中國內部民族政策。這部法同時具有五種性質:少數民族同化法、意識形態教育法、台灣統戰法、境外言論威嚇法,以及跨國鎮壓法。若民主國家低估外溢效應,中國將更容易利用法律語言,要求外國機構、平台、學校、企業與個人配合北京自我審查。

各國應對方法:從寄望譴責的效用走向實質的制度反制

民主國家可以採取的政策工具,已經在歐洲、澳洲、美國與台灣的反應中浮現。

第一,公開拒絕中國法律的境外效力,各國政府應明確宣示,中國國內法不能凌駕本國憲法、司法制度與言論自由保障。澳洲強調境內所有人受澳洲法律保護,就是這條防線的基本版本。

第二,檢討與中國的引渡、司法互助與移民遣返安排。歐洲議會要求暫停與中國的引渡條約,反映一個關鍵風險:若民主國家與中國維持過度寬鬆的司法合作,北京就可能把模糊政治罪名轉化為跨境追捕工具。

第三,建立跨國鎮壓通報與保護機制,台灣成立跨機關協處平台,是面對中國法律戰與跨境威嚇的必要起點。其他民主國家也應在警政、情報、移民、校園安全與社群服務中,建立針對海外少數民族、香港人、台灣人與中國異議者的保護流程。

第四,保護校園與智庫研究自由,第 63 條最容易造成寒蟬效應的場域,就是大學、研究機構、媒體與企業。各國應要求學術機構公開揭露來自中國政府、統戰系統與相關基金會的資金影響,並建立對受威脅研究人員的法律協助與安全通報。

第五,運用人權制裁與簽證限制,若有官員、統戰組織或代理網絡在海外執行威脅、跟蹤、恐嚇、迫使撤文、施壓家屬等行為,民主國家應使用全球人權制裁、入境限制、資產凍結與執法合作,將代價具體化。

第六,針對旅遊、商務與學術交流發布風險警示。這部法讓台灣人、海外藏人、維吾爾人、蒙古人、香港人、中國異議人士與研究中國人權議題者,都可能面臨入境、轉機、商務活動與家庭探親風險。風險警示不應只是外交公告,而應進入大學、企業、媒體與 NGO 的實務手冊。

結論:中共最怕的不是分裂,而是人民不再接受由北京定義團結

穩定的國家,不需要用法律要求父母、老師、記者、宗教人士、企業、網路平台與境外人士共同維護政權敘事。有凝聚力的社會,也不會把語言、信仰、文化記憶、台灣主體性與海外批評,全部視為需要管控的安全風險。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暴露的是中共的不安全感,北京越強調團結,越顯示中共無法靠自由、尊嚴與信任凝聚社會;北京越要求世界接受「中華民族共同體」敘事,越顯示中國正在把內部恐懼輸出到境外。

台灣、美國國會、歐洲議會、澳洲、英國、聯合國人權專家與國際人權團體相繼提出警告,原因並不複雜,這部法已成為中共同化、統戰與跨國鎮壓制度化的新工具,民主國家的回應不能停在譴責,而要以法律、外交、制裁、校園保護、社群安全與主權防火牆,清楚告訴北京:中國可以把恐懼寫進自己的法律,但不能把世界變成中共法律的執行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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